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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代省受理项目)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5-25 浏览人数:2087


1、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代省受理项目)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广东省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证件有效期:两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登记备案

法律效力: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4、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5、审批条件

申请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2)不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3)符合地区发展规划;

(4)合理利用当地资源。

6、备案范围和权限

备案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除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备案权限: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以及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的备案(包括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7、申请资料

申请项目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填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法人证书;

(3)提供节能评估、审查及咨询评估论证方面的文件;

(4)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文件(受理时明确)。

(注:省有要求提供有关的审查意见或文件按省的要求出具

8、审批受理机构和地点及主办科室

审批受理机构和地点:清远市行政服务中心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

主办科室: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交贸易科、农村经济科、投资科、社会发展科、综合规划科、经济体制改革科

9、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0、审批程序

(1)审批程序:窗口受理---科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作出许可决定(报省)

(2)领取结果:在提交申请的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窗口领取

11、审批时限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不收费

13、审批表格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14、年审或年检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0763--3867166

投诉电话:0763--3867166

16、备注